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审批条件:
已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
三、需提供的资料:
(A)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B)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
2、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及名称预先登记申请表(原件);
3、颁发批准证书通知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关于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的报告的(原件);
5、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
6、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7、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原件);
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
9、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0、中方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11、经原登记机关盖章的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外方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外方为个人投资者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3、中方资信证明(原件);
14、外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15、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由工商局鉴证、原件);
16、土地、环保证明(原件);
1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原件);
18、中方投资者为国在非公司企业法人或有限公司投资的提交净资产证明(原件);
19、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投资的提交有关证明(复印件);
20、需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文件及许可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受理初审到烟台市工商局审批、发照。
五、办理时限:7天内发照。
六、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资金超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的0.4‰收取。 |